156-2102-5198

您现在的位置是:青岛离婚律师网>遗产继承>正文

未尽赡养义务 继子女可否继承遗产

来源:网络   作者:未知  时间:2015-08-31

  近日,小陈前往包头市路诚公证处,对工作人员说,自己的父亲陈某于今年6月去世,遗留有一处房产和存款若干。他想和母亲王某共同继承父亲的这部分遗产,所以想办理继承权公证。虽然小陈一再说继承人只有他和母亲两人,并提供了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。但是,在材料审查和实地调查过程中,公证员发现,被继承人陈某在生前不只有过一次婚姻。

  1986年,陈某和王某结婚。他们结婚时,王某与前夫育有一子梁某,前夫去世后,梁某随王某与陈某共同生活。然而,梁某从小顽劣,初中毕业便离家出走,偶尔回家看看,多数时候都是陈某与王某后生育的孩子小陈在照顾父母,而这一事实仅有少数邻居了解。

  在事实面前,小陈承认自己有个同母异父的哥哥。但他认为,哥哥已经40多岁了,自己也没怎么见过,父母病重时,都是自己和媳妇在照顾,后事也是自己料理的,哥哥不赡养老人,也不是父亲亲生的,应该没有资格继承遗产。

  分析:对于此类情况,根据《婚姻法》的规定,继子女对继父母同样有赡养义务,并且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。根据《继承法》的相关规定,如果小陈所说的全部属实,则梁某有抚养能力却不抚养丧失劳动能力的继父,未尽抚养义务,在分配遗产时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。但是当事人之间是否有“抚养关系”或是梁某有无“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”的情况非公证机构能够判断。继承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,不能由公证机构作出有法律效力的“认定”,更无权剥夺,而应由司法裁判机关认定。

  在本案中,是否放弃遗产继承应遵循梁某的意见,视其是否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后方可办理公证。如果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则应诉讼解决。